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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勞辦發[1996]271號
頒發日期:1996-01-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你局《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社?!?996〕5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八條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司機駕駛車輛執行本單位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人傷亡的,也應按照此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同時,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屬于犯罪行為、自殺自傷行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996年2月13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七項對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意見應改按以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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