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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成地稅函發[1996]201號
頒發日期:1996-01-29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7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主體發生變化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1.關于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間及自行匯繳的申報期時間納稅人應于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自行匯繳的應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自行匯繳以后,檢查核實。

    2.關于匯算清繳主體發生變化以后,納稅人申報不實應怎樣處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97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納稅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不管是由于納稅人未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由于代理機構的原因造成的,納稅人都負補稅、罰款等法律責任。

    對確實由于代理機構的原因造成申報不實而使納稅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納稅人按有關協議或合同內容追究代理人的責任。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08號《加強地方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國稅發[1996]200號《關于嚴格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精神,對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的企業應實行查帳制度。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企業,可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納稅額或核定征收。并報經區(市)

    縣地稅局、市地稅局各分局審查批準執行。各地不應把附征面擴大。

    三、關于校辦、福利、勞服企業的有關問題:各地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1號文件中關于校辦企業、福利企業、勞服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各地應對上述企業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應一律取消。要加強對這些企業的減免稅進行管理,促使減免稅用在企業發展生產上。

    四、關于退休養老的統籌問題:納稅人參加退休養老統籌,應按職工繳費工資合計額的22%以內據實扣除。對納稅人既參加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又參加了社保局的養老保險,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稅人扣除參加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或者參加社保局的養老保險,不能同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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