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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成地稅函發[1996]207號
頒發日期:1996-01-29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97號文《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今年的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匯繳改革試點企業選擇生產經營正常,財務管理規范、財會人員素質較高的企業進行。為此,市局決定將全市國有企業納入試點范圍,各稅務所(科)再按要求選擇5戶以上的非國有企業進行試點(全面實行征管改革,取消專管員管戶制度單位的所有企業)。

    二、建立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進行匯繳申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宣傳稅法,加強稽查的工作制度,匯算清繳的主體由以往的稅務機關轉移到納稅人。

    匯繳主體的轉移,確立了征納雙方的法律地位和責任。

    三、在匯繳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要轉變思想,把過去以對納稅人的具體匯繳政策輔導為主改變為向所有納稅人和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匯繳的政策宣傳、咨詢為主,把注重匯繳過程中的匯繳申報,改變為注重匯繳申報后的匯繳稽查(檢查)。市局將對分局所確定的試點企業、各區(市)縣局應對各自試點企業,于97年2月底以前,進行集中統一培訓。

    四、在匯繳過程中,有關納稅人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自行進行納稅和納稅調整,并計算應納稅額和最終應補繳(退)的稅款,于97年3月底前,完成匯算清繳工作。

    五、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在自愿選擇委托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如稅務代理所、會計師事務所)代理匯算清繳工作。各有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稅法及其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查,并嚴格按稅法規定,進行代理申報,在確定代理關系時,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嚴格執行“依法代理、自愿委托、合理收費、辦事公開”的原則,社會中介組織應向企業出具匯繳代理意見書,并將代理匯繳工作情況書面報主管稅務機關。

    六、請各單位務必于12月31日前將試點企業名單報市局所得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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