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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同意省級煙草專賣局集中所屬煙草商業企業部分稅后利潤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工字[1996]447號
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煙草專賣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征收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工字[1996]384號)的精神,為了增強省級煙草專賣局的調控能力,國家對煙草商業企業征收專營利潤后,有能力的省級煙草專賣局經批準后可再集中所屬煙草商業企業部分稅后利潤,現根據有關省的申請,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對所屬煙草商業、供銷企業集中部分稅后利潤,集中稅后利潤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名單及集中比例詳見附件。

    二、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集中所屬企業稅后利潤的范圍應控制在財政部財工字[1996]289號文規定范圍之內,即對獨立核算的卷煙工業、煙機和煙用物資生產及煙葉復烤以外的中央所屬煙草商業、供銷企業集中,實行工商統算的煙草企業(集團),以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為界來劃分工商環節,對屬于工業環節的稅后利潤,省級不得集中。

    三、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集中的煙草商業企業稅后利潤的使用范圍要嚴格按財政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發布的《煙草商業專營利潤收支管理辦法》(財工字[1996]39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專項用于煙草工業的技改、補虧以及事關煙草行業發展的科研教育、配套發展項目、煙葉生產、企業結構調整和特殊情況的困難補助等方面的支出。

    四、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集中使用煙草商業企業部分稅后利潤,應接受國家煙草專賣局和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監督檢查。

    五、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年終應向國家煙草專賣局上報集中使用煙草商業企業部分稅后利潤的情況,國家煙草專賣局將有關情況匯總后統一報送財政部。

    附件: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集中所屬煙草商業企業部分稅后利潤比例核定表單位:百分比單位名稱                 核定比例山西省煙草專賣局             9%備注:各省按核定的比例,以煙草商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稅后利潤為基數集中。

    (與國家征收煙草商業專營利潤計算的口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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