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滬住規[1996]第258號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上海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城市建設局,各區、縣規劃局、規土局、建委、建設局,各區、縣住宅發展局(署)、住宅辦、綜開辦,市農場局規劃管理處、金山石化地區規劃管理處、佘山風景區規劃管理處:
為切實貫徹落實市府(1995)21號書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住宅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現將市規劃管理局、市住宅發展局共同商定的《關于加強新建住宅規劃和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上海市住宅發展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關于加強新建住宅規劃和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1995年21號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加強住宅規劃和建設管理,經市規劃管理局和市住宅發展局協商研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住宅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條件的重要環節,各級規劃管理部門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這一工作,分別根據各自管理權限,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這項工作。
二、新建住宅區和舊區改建住宅,必須按照批準的地區控制性詳細現劃進行選址,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要求建設單位就該基地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建等配套情況,書面征詢住宅建設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市區十個行政區范圍內以及寶山、嘉定、閔行區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住宅區(含新區、舊區、下同)修建性詳細規劃須報市規劃局審批。上述規劃報批前,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會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就住宅區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的總體布局以及公建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項目按《辦法》規定的要求提出審核意見。對于分散零星的住宅建設基地,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核住宅建設設計方案時,也應就公建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征求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意見。
四、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接月分別抄告所在有關市和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以利加強住宅配套建設的管理。
五、在住宅建設過程中,規劃管理部門和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對住宅配套建設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在住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時,發現公建及市政、公用設施配套項目少建或緩建且影響居民入住條件的,不予發放《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驗收證明》是市、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進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審核時的必備文件。住宅建設管理部門在核發《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時,應按月分別抄告市和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
七、浦東新區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