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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皖地稅明電[1996]22號
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安徽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及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的批復》(皖政秘[1996]278號)規定,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作適當調整,調整后的具體稅額標準如下表:

    項目計稅標準每年稅額(元)

    乘人汽車

        20人以下的每輛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氣量2.2升以上的小轎車每輛320

    載貨汽車

        凈噸位每噸60

    摩托車

        兩輪的每輛50

        三輪的每輛60

    請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認真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堅持依法征收,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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