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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6]744號
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字[1996]041號)悉。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的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從淀粉的生產工藝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屬于農業產品的范圍,應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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