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6]744號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字[1996]041號)悉。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的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從淀粉的生產工藝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屬于農業產品的范圍,應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