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國稅發[1996]217號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具體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全面、準確核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資金實際占用量及各項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根據國家現行財務制度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清產核資中的有關資金核實工作具體規定如下:
一、資金核實工作的任務
集體企業資金核實工作的任務是:按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政策規定,對集體企業在清查資產、重估資產價值、界定產權后的企業資產實際占用量重新進行核實,并按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
二、資金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集體企業資金核實工作,涉及到國家、企業及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必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的政策法規,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二)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的資金核實工作,原則上按財務隸屬關系由各級稅務部門分級、分系統地組織實施,其中: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直接管理的集體企業、單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
(三)各級稅務部門要與各級財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加強聯系、密切合作,切實做好清產核資中的資金核實工作,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在本單位內部設立臨時專門機構或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三、資金核實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認真做好各項基礎工作。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資產清查、資產價值重估、產權界定等環節工作,是資金核實的基礎性工作,各級稅務部門必須積極參與、配合、監督這些環節的工作。
(二)認真做好申報工作。集體企業在資金核實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申報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虛報。申報時,應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如實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填報《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及分項明細材料,包括資產清查等環節的證明材料和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
(三)嚴格按規定程序申報審批。在資金核實工作中,集體企業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問題的具體處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報經審批的,要及時上報,未經批準的,不得隨意處置。
四、資金核實的基本程序
(一)集體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完成資產清查、資產價值重估、產權界定基礎上,對清出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及資金掛賬等,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填制《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并寫出書面報告。
(二)集體企業填制的《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及書面報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報送集體企業主管部門。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后,按問題原因分類排隊,進行歸納整理和匯總,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三)集體企業報送的申報材料,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主管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對其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批。
(四)集體企業可根據批復意見,按規定調整有關賬務。
附件:1.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
2.《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的編制說明
附件1:
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
填報單位:
項 目 | 行 次 | 資 產 清查數 | 重 估 增加數 | 界 定 增加數 | 損失 數 | 資 金 核實數 | |
自行 處理 | 申報 處理 | ||||||
欄 次 | 1 | 2 | 3 | 4 | 5 | 6 | |
一、資產總額 | 1 | ||||||
(一)流動資產合計 | 2 | × | |||||
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 | 3 | × | × | ||||
(二)長期投資合計 | 4 | × | × | × | |||
(三)固定資產合計 | 5 | ||||||
固定資產原值 | 6 | ||||||
減:累計折舊 | 7 | × | × | × | |||
固定資產凈值 | 8 | ||||||
固定資產清理 | 9 | × | × | × | × | ||
在建工程 | 10 | × | × | × | |||
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 | 11 | × | × | ||||
(四)無形及遞延資產合計 | 12 | × | |||||
二、負債及權益總額 | 13 | ||||||
(一)負債合計 | 14 | × | × | × | × | ||
(二)所有者權益合計 | 15 | ||||||
1.實收資本 | 16 | × | |||||
(1)集體資本 | 17 | × | |||||
(2)國家資本 | 18 | × | |||||
(3)法人資本 | 19 | × | |||||
其中:其他集體企業資本 | 20 | × | |||||
(4)外商資本 | 21 | × | |||||
(5)個人資本 | 22 | × | |||||
其中:職工個人資本 | 23 | × | |||||
(6)待界定資產 | 24 | × | × | × | |||
2.資本公積 | 25 | ||||||
3.盈余公積 | 26 | ||||||
4.未分配利潤 | 27 |
申報單位章: 填報期: 年 月 日 負責人: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注:表內關系
6欄=1欄+2欄+3欄-4欄-5欄
1行=2行+4行+5行+12行
5行=8行+9行+10行+11行
8行=6行-7行
13行=14行+15行
15行=16行+25行+26行+27行
16行=17行+18行+19行+21行+22行
附件2:
《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的編制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參加清產核資工作的非金融性質的集體企業填報。
二、資料來源
本表主要反映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資金核實過程和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系。表中有關項目按照會計核算報表及資產清查、資產價值重估、產權界定環節統計的有關數據,逐項實事求是地填寫。
(一)各項資產、資金的清查值及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的清查值,應與已上報同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的清產核資報表中的清查數一致;不一致的必須說明。
(二)界定增加數,應與同級經貿部門清產核資機構認定結果相一致。
(三)重估增加數,應與同級政府清產核資機構對企業、單位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結果的批復相一致。
三、項目填報說明
(一)本表行次中所列項目填報說明。
1.流動資產: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及其他流動資產。
2.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指企業在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尚待批準處理的流動資產盤虧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
3.長期投資:指企業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
4.固定資產原值:指企業的各種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包括經營性租出和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經營性租入的固定資產。
5.累計折舊:指企業按規定提取、調整的固定資產折舊額。
6.固定資產凈值: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余額。
7.固定資產清理:指企業因出售、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與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
8.在建工程:指企業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
9.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指企業在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尚待批準處理的固定資產盤虧扣除盤盈后的凈損失。
10.無形及遞延資產:指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其中: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遞延資產是指企業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如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工程等。
11.負債:是指企業的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12.實收資本:指企業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其中:集體資本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以及企業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國家減免稅款形成的資本金;國家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集體企業形成的資本金;法人資本是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集體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外商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個人資本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待界定資產是指目前產權關系不明尚需進一步界定明確的資本數額。
13.資本公積:指企業依法取得的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
14.盈余公積:指企業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從凈利中提取的公積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15.未分配利潤:指企業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潤。
(二)本表欄次項目填報說明。
1.資產清查數:指企業在完成資產清查工作后核算的有關項目數額。
2.重估增加數:指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增加的價值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后調整增加的數額。
3.界定增加數:指企業產權經有關部門界定后調增或調減的數額。
4.自行處理數:指企業清理出來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資金掛賬損失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自行處理的數額。
5.申報處理數:指企業清理出來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財產損失、資金掛賬損失等,需要報經稅務部門審批后才能處理的數額。
6.資金核實數:指本表所列項目按規定經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核實審批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