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深人發[1996]80號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廣東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廣東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粵人薪〔1996〕18號文)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假期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資金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四)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其他職能部門聯合授或省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獲得國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南粵杰出教師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五)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六)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及身患絕癥者,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在一個月(按30天計,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下同)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二)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三)全年累計超過兩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
(四)全年累計超過三個月的,超過天數基本工資停發。
三、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四、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年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五、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基本工資按75%計發。
六、婚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結婚假期間(含晚婚增加假期),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七、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喪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八、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員,獎金待遇原則上按深人發〔1995〕38號文執行。病假期間和哺乳假期內,基本工資按比例發放的,獎金按相同比例計發;事假計超過一個月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本年度獎金。
九、享受上述假期的工作人員,物價補貼照發。
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工資,按每月實際工作天數21.5天計算。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本人月基本工資計算基數按深人發〔1995〕38號文規定執行。
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