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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1997年度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重地稅發[1996]415號
頒發日期:1996-01-30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確保一九九七年度全市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征期時間由于我市車船使用稅的原征收期與每年度的春節相近或相交,不便于各區市縣正常開展征收工作。經研究,決定將車船使用稅征收期改為每年度的三月份。

    二、征期要求

    1.各區市縣局應根據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的特點和征期工作的需要,精心布置,合理安排,保證征期工作的順利進行。

    2.凡委托交警部門、交管站、社客處等有關部門代征車船使用稅的,應加強聯系和督促檢查,完善有關代征手續。對本轄區內設有公安車輛管理所的,有關區市縣局應積極與其聯系,爭取支持和配合,在代征車船使用稅或在年審時給予把關。

    3.車船使用稅征期結束后,各局可根據征管的需要,組織開展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檢查。對檢查情況,應及時書面上報市局地方稅處。

    三、其它要求

    1.1997年度的汽車及摩托車納稅標志已制作完畢。各區市縣局對標志的領發工作應予高度重視,及時按需求領購(汽車標志在市局計會處領購,摩托車標牌在重慶渝慶稅務咨詢事務所領購)。“兩市一地”在一九九七年度只使用全國統一制作的汽車標志,暫不使用“重慶市摩托車納(免)稅標志”和記錄本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國務院對現行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正在加以修訂和完善,即將頒布實施。各區市縣局應結合此次征收工作,對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車船情況(名稱、型號、排氣量、凈噸位、座位等)進行摸底登記,做到心中有數,為新《條例》的實施作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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