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晉國稅所發[1997]16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山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法分支機構和企業只能向一個總機構上交管理費;總機構只能向直屬企業和下一級管理機構提?。ǚ謹偅┕芾碣M,不得越級和重復提取管理費。
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方式統一按確定的合理數分攤到各企業,實行總額控制,一年一定的管理辦法。
二、總機構管理費的申請總機構提?。ǚ謹偅┕芾碣M;必須報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后方可進行稅前扣除,未經批準不得在稅前扣除。
需要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審核批準的國稅機關提出提?。ǚ謹偅┍灸甓裙芾碣M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本年度管理費提取、分攤和使用計劃。
2、上年管理費提取的基數、數額和使用情況。
3、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上年分項管理費收支決算表及本年分項費用預計增減情況等有關詳細資料。
總機構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審批當年管理費事宜。
三、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權限總機構及所屬企業是跨地、市的,其總機構管理費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總機構及所屬企業在同一地市的,其總機構管理費報地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四、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總機構收取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主管稅務征收機關要加強對所轄企業上交給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核和檢查。對不按照稅收法規、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列支以及與經營管理無關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