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市物價局[1996]225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國家、物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收費秩序,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費〔1996〕266文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杭州市區物業公司開展對城市住宅小區、別墅、高級公寓等高檔住宅及辦公樓、商住樓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杭州市物價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實施。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委托,對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提供有償服務所收取費用。
第五條 物業公司應按規定經資格審批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市物價局申領收費許可證,方可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合理與業主承受力相適應的原則,鼓勵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第八條 為業主提供公共性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為業主提供代辦性的專項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為業主個別需要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并公布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公司依據提供服務的項目和費用開支情況,向市物價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經同意后執行。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公司和業主協商確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條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由業主(物業產權人)負責維修,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特約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房屋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修,其費用的負擔問題,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凡納入物業管理范圍,但尚未銷售的房屋,物業管理服務費由物業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公共性服務的項目應包括: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公共場所清潔衛生;環境綠化養護;保安及公共秩序維護;非機動車輛進出及停放管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公司應于開展物業管理經營活動前三十天,持物業管理主管機關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市物價局申領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明碼標價。物業公司應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項目等,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物業公司在開展物業管理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和委托方簽訂合同,提供規定的服務內容,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物業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物價違紀行為,由物價監督檢查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1.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2.不按規定辦理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報批或報備案手續;
3.不亮證收費、不明碼標價;
4.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5.其他價格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業主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接受物價、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監督。物業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業主公布,并抄送市物價局。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杭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