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7]110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北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地方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北地稅報[1997]4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86]財稅字第3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61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8號)的規定,對鐵路系統暫緩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廣西地方鐵路系統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免征范圍。因此,對廣西地方鐵路系統的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照章征收。
(抄送:各地、市、縣地稅局、區稽查分局、區直屬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