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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會[1997]19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總則

    (一)為了規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按規定需要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規模較小或業務比較簡單的個體戶,可按照《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執行。

    (三)個體戶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辦理個體戶的財務會計工作。沒有條件配備會計人員的,應聘請有關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四)個體戶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按年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個體戶會計記賬應采用借貸記賬法。

    (六)個體戶應設置日記賬、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三種主要賬簿以及必要的輔助性賬簿。

    各種賬簿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進行登記,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

    (七)個體戶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正確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八)個體戶應按本制度的規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應稅所得表(執行《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的個體戶,可只編制應稅所得表),并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留存利潤表由個體戶參照本制度的規定自行編制。各地財稅機關要求按季或按月報送會計報表的,可從其規定。

    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0天內報出。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個體戶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個體戶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業主和會計主管人員(或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修訂。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一)會計科目

    1.會計科目表

    2.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二)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略)

    2.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

    一、本表反映個體戶在年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負債和業主權益的情況。資產總額等于負債及業主權益總額。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現金”項目,反映個體戶庫存現金的年末余額,應根據“現金”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2.“銀行存款”項目,反映個體戶各種銀行存款的年末余額,應根據“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3.“應收款項”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末止各種應收未收的款項金額,應根據“應收款項”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個體戶如有預收款項的,則作為應收款項的減少數。如“應收款項”科目年末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

    4.“存貨”項目,反映個體戶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各種存貨的年末余額,應根據“存貨”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5.“待攤費用”項目,反映個體戶待攤費用的年末攤余價值,應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6.“待處理財產損失”項目,反映個體戶發生的存貨盤虧、毀損損失及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本年末尚未處理的余額,應根據“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7.“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反映個體戶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原價的年末余額,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8.“累計折舊”項目,反映個體戶按“計稅辦法”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的年末余額,應根據“累計折舊”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9.“固定資產凈值”項目,反映個體戶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年末凈值,應根據“固定資產原價”項目金額減去“累計折舊”項目金額后的差額填列。

    10.“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個體戶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11.“在建工程”項目,反映個體戶年末尚未完工的自建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2.“無形資產”項目,反映個體戶生產經營中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年末攤余價值,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3.“借入款項”項目,反映個體戶借入的各種款項,應根據“借入款項”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4.“應付款項”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末止應付未付的款項,應根據“應付款項”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個體戶如有預付款項的,則作為應付款項的減少數?!皯犊铐棥笨颇磕昴┤鐬榻璺接囝~,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

    15.“應付工資”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末止應付未付的從業人員工資,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16.“未交稅金”項目,反映個體戶年末應交未交的各項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皯欢惤稹笨颇磕昴┤鐬榻璺接囝~,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

    17.“業主投資”項目,反映業主實際投入的供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資金的年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業主投資”科目的年末貸方余額填列。年末,“業主投資”科目如為借方余額,表明業主抽調出的資金大于其投入的資金,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

    18.“應彌補的虧損”項目,反映個體戶至年末可由以后年度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累計經營虧損。如本年“應稅所得表”中“本年應稅所得”項目為負數,本項目應根據該項目數字填列;如“本年應稅所得”項目為正數(或零),本項目應空置不填。

    19.“留存利潤”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的留存利潤(或不能由經營所得彌補的虧損)。應與“留存利潤表”中“年末留存利潤”項目的數字相等。如為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

應稅所得表

    一、本表反映個體戶在本年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稅所得(或經營虧損)。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營業收入”項目,反映個體戶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如存貨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收入”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數字填列。

    2.“營業稅金”項目,反映個體戶發生的應由本年營業收入負擔的各項稅金。應根據“營業稅金”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數字填列。

    3.“營業成本”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已銷售存貨或勞務等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營業成本”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數字填列。

    4.“營業費用”項目,反映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銷售、管理、財務、進貨等項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數字填列。

    5.“營業外收支”項目,反映個體戶取得的除直接經營活動收入以外的各項營業外收入和可以稅前列支的各項營業外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收支”科目期末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以本項目數字“-”號表示。

    6.“本年經營所得”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實現的經營所得,如為經營虧損,以“-”號表示。

    7.“應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項目,反映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可以用本年經營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中的借方余額分析填列。

    8.“本年應稅所得(如為虧損以”-“號表示)”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度據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由以后年度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金額。

留存利潤表

    一、本表反映個體戶利潤(或虧損)的實現情況及年末留存利潤的結存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應稅所得”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度據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本年“應稅所得表”中“本年應稅所得(如為虧損以”-“號表示)”項目如為正數(或零),本項目數字應與其一致;如為負數,本項目應空置不填。

    2.“個人所得稅”項目,反映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規定計算確定的本年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本年應稅所得為正數,本項目的數字=本年應稅所得×稅率;如本年應納稅所得為負數,所得稅為零。

    3.“稅后列支費用”項目,反映個體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支出,或者“計稅辦法”規定允許稅前列支但超過了主管稅務機關允許列支標準的費用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稅后列支費用”科目中轉入“留存利潤”科目的數字填列。

    4.“年初留存利潤”項目,反映個體戶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潤,如為虧損,本項目數字以“-”號表示。本項目數字應與上年本表“年末留存利潤”項目的數字一致。

    5.“轉入逾期虧損”項目,反映個體戶按“計稅辦法”規定,將至本年末止,彌補期已經超過5年,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轉入“留存利潤”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留存利潤”科目中有關數字分析填列。

    6.“年末留存利潤”項目,反映個體戶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潤。如為虧損,本項目的數字以“-”號表示。

    三、個體工商戶簡易會計制度

    (一)會計科目

    1.會計科目表(略)

    2.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二)會計報表

    1.會計報表格式(略)

    2.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個體戶在本年內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應納稅所得(或經營虧損)。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營業收入”項目,反映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如存貨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收入”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金額填列。

    2.“營業費用”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已銷售產品、商品、勞務、長期資產等的實際成本,以及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其他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中轉入“本年應稅所得”科目的金額填列。

    3.“本年經營所得”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實現的經營所得,如為經營虧損以“-”號表示。

    4.“應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項目,反映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的規定,可以用本年經營所得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明細科目中的借方余額分析填列。

    5.“本年應稅所得(如為虧損以”-“號表示)”項目,反映個體戶本年度據以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由以后年度經營所得稅前彌補的虧損金額。如為負數,表示虧損,不需要交納所得稅。

    6.“年末資產合計”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擁有資產的賬面凈值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及存款”、“應收款項”、“存貨”和“長期資產”等資產類科目的年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7.“年末負債合計”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的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項”和“應交稅金”等負債類科目的年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8.“年末業主權益合計”項目,反映個體戶在年末時業主權益的金額,應根據“業主資金”、“本年應稅所得”等權益類科目的年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本項目的數字=“年末資產合計”-“年末負債合計”。

    9.“本年應交所得稅”項目,反映個體戶按照“計稅辦法”規定,計算確定的個體戶本年應交納的所得稅,本項目的數字=本年應稅所得×稅率。本年應稅所得如為負數,本項目空置不填。

    10.“累計欠交所得稅”項目,反映個體戶至本年末累計欠交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中有關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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