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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對供電企業收取的貼費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桂地稅發[1997]205號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為了加強對供電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現就供電部門收取的貼費收入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經批準收取的各項收費,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或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供電企業的貼費收入是按照規定向申請用電或增加電容量的用戶收取的一項費用,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繳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而是由供電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因此,對供電企業收取的貼費收入應按上述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供電企業為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發生的費用支出,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對各級供電企業收取貼費收入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金庫。繳款書填寫適用1997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59款“國有電力工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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