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7]248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南寧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實行轉包、分包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請示》(南地稅報<1997>81號)收悉。根據我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1995>256號)和《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1995>133號)的規定精神,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建筑安裝企業凡是已實行轉包、分包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一律在施工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復
(抄送: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