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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資源稅征稅范圍和入庫級次等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京財稅[1997]8號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根據財政部(93)財法字第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北京市資源稅和征稅范圍、入庫級次做如下調整。

    一、確定部分資源稅稅目適用稅額。

    對財政部(93)財法字第43號文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本市開采金屬礦產品的企業,其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按照下表確定執行。

    資源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稅額 課稅數量單位 備注鐵礦石(非獨立核算礦山) 10.15元 噸鐵礦石(獨立核算礦山) 6.09元 噸巖金礦 0.9元 噸砂金礦 0.84元 50平方米出量

    二、資源稅納稅地點的調整根據資源稅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并考慮到我市邊遠山區財政比較困難等原因,對跨區縣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和核算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三、資源稅的入庫級次和入庫方法為了調動區縣對資源稅征收管理的積極性,變資源稅為市和區縣共享收入,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等的資源稅收入的50%歸市財政,另50%歸區縣財政;其它遠郊區縣的資源稅收入的20%歸市財政,80%歸區縣財政。入庫方式均采取統一入市庫,年終按比例返還區縣。

    四、資源稅委托代征、代扣手續費對委托有關單位代征、代扣資源稅的,其手續費的提取標準從原2%提高到5%。

    上述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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