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桂財稅字[1997]44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桂地、市辦事組;區地稅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轉發你們,并對有關具體事項補充明確如下,請抓緊時間盡快布置貫徹執行。
1、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按中央、地方的隸屬關系分別到當地國稅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具體登記時限由各地稅務機關確定。
2、各級財稅部門要加強聯系,積極配合,認真做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 財稅字[1997]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現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一律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是:
(一)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二)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五)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七)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八)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九)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允許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費用、損失的扣除標準按照稅收的規定執行。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
分攤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將財政部門批復下達的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有關文件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分別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七、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F有的事業、社會團體,按本通知規定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必須補辦稅務登記。
八、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九、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所屬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中央金庫。
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所屬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稅款繳入地方金庫。
十、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