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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增列資源稅征稅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全國貫徹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和有償開采的方針,加強我省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資源稅征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附《資源銳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的征收范圍和適用稅額:

    (一)征收范圍:凡在我省境內開采《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均應征收資源稅。

    (二)適用單位稅額:

    1、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1)天然石英礦:包括建筑用礦(含江砂、河砂、山砂等),玻璃用砂、鑄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磚瓦用砂,0.5元/立方米。

    (2)粘土:包括磚瓦用粘土,鑄型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保溫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0.5元/立方米。

    (3)建筑用石:包括片麻石、紅石、鵝卵石等,1元/立方米。

    (4)輝綠巖、硯石、玄武石,1元/立方米。

    (5)礦泉水,2元/噸。

    標準為1元/噸或立方米。

    2、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

    (1)離子型稀土,2元/噸。

    (2)鈾礦,1元/噸。

    除上述列舉外,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適用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為1元/噸。

    二、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非金屬礦原礦,其礦山未列入《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的適用單位稅額。

    1、鐵礦石

    (1)入選露天礦 11元/噸

    (2)入選地下礦 7元/噸

    (3)入爐露天礦 15元/噸

    (4)入爐地下礦 12元/噸

    2、銅礦石 1.2元/噸

    3、銅鋅礦石 3元/噸

    4、鋁土礦 20元/噸

    5、鎢礦石 0.5元/噸

    6、錫礦石 0.6元/噸

    7、銻礦石 0.6元/噸

    8、鉬礦石 0.4元/噸

    9、鎳礦石 10元/噸

    10、黃金礦

    (1)巖金礦 1.5元/噸

    (2)砂金礦 1.4元/50立方米挖出量

    11、石棉 I.1元/噸

    三、增列項目的資源稅減免

    1、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開采上述增列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的,暫緩征收資源稅。

    2、對經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解困主管機構認定為特困企,該企業生產開采上述增列的資源稅應稅項目的,暫緩征收資源稅。

    3、對采掘非耕地粘土燒制磚瓦,并將采掘現場整理為可供耕種的人造田地,其采掘自用的粘土可暫緩征收資源稅。

    四、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需要減稅或者免稅的,由省地方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有關資源稅減稅或免稅事項,并報省政府領導審定后執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部分地方在新稅制實施以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已以部分其他非金屬礦暫定了稅額標準預征資源稅的不再退補。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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