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7]176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1997年8月1日批準,對我區各類市場(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部門興辦的各類貿易市場)用房,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的規定征收房產稅?,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各類市場,凡有租金收入的,應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稅率計征房產稅;若無租金收入,可按其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余額計征房產稅。
二、在計稅時,對市場管理部門收取的租金與管理費,應按規定分開核算;暫時分不開的,由市、縣地方稅務局據實核定征收。
三、對用于集市貿易市場的磚柱瓦頂圩亭,暫免征收房產稅。
四、本規定從1997年8月1日起執行,在此前已征的稅款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