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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礦泉水、粘土征收資源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桂政發[1997]58號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促進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增加我區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93]財法字第43號)第四條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對開采礦泉水、粘土征收資源稅?,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區境內開采礦泉水、粘土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對民用水、公共事業用水(包括符合礦泉水標準的)免征資源稅。

    三、礦泉水、粘土資源單位稅額為:

    (一)礦泉水    4元/噸

    (二)粘  土    4元/噸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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