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桂地稅函[1997]29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柳州鐵路局:
你局《關于對柳州鐵路局從一九九六年起恢復征收部分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柳鐵財函[1997]24號)收悉。關于鐵道部駐桂單位資金帳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05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局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的營業帳簿,只是給予在“七五”和“八五”期間暫緩繳納印花稅,并沒有給予免稅,因此,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駐桂單位資金帳簿,在按規定恢復征收印花稅時,應以恢復征稅時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貼花,以后年度增加的金額,僅就增加部分金額貼花。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