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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供電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桂地稅函[1997]130號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百色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供電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的請示》(百地地稅報[1997]1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只有列舉的憑證,如購銷合同,技術合同等,才屬于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把供電合同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它既不屬于購銷合同,也不屬于其他列舉征稅的憑證,因此,我們意見,對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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