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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有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財稅字[1997]182號
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哈爾濱、長春、沈陽、成都、西安、南京、武漢、廣州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征收印花稅的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企業和營業帳薄,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印花稅,是指自1996年7月1日按資金帳簿帳記載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資金貼花。

    二、鐵道部層層下達的基建計劃,不屬應稅合同,不應納稅;鐵道部所屬各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之間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屬于應稅合同,應按規定納稅;但企業內部簽訂的有關鐵路生產經營設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維修的協議或責任書,不在征收范圍之內。

    三、鐵道部所屬各企業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調撥單,應按規定貼花;屬于企業內部的物資調撥單,不應貼花。

    四、凡在鐵路內部無償調撥的固定資產,其調撥單據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應貼花。

    五、路局、分局所屬跨地區的直屬單位,其印花稅應由直屬單位在機構所在地就地繳納。

    六、鐵道部全額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暫視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營業帳簿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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