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人發[1997]121號頒發日期:1996-01-3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適當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及其發放范圍?,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
(一)一至三等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別調整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
(二)取消原四等津貼標準。
二、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發放范圍。
(一)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發放范圍原則上仍按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制定的《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84)城環字第351號執行;津貼等級略作調整,由一至四個等級調整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等:從事劇毒物質、強輻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從事空中和重污染現場作業的;
二等:從事一般毒性物質、一般輻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經常使用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分析、化驗工作的,經常深入環境污染現場的;
三等:經常深入實驗室進行儀器調試、維修、保養工作及其他輔助工作的,接觸有毒有害化學藥品的運輸、保管及發放工作的。
(二)環境監理人員根據其工作職責和現場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際情況,分別享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貼。
除以上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工作,或緊急污染事故調查工作人員,參照上述規定分別享受相應各等級津貼。
三、實行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其他有關問題,仍按(84)城環字第351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和范圍,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五、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所需經費由原渠道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