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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釋之四》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川國稅函發[1997]2號
頒發日期:1996-02-02
地   區:四川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省局《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四》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四

    一、問:我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生豬普遍采取定額征收增值稅的辦法,在具體執行中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生豬由于點多、流動性大,計稅收入難以核實,給增值稅的征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為此,我省大部分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經營生豬采取定額征收增值稅的辦法。根據我省情況,各地在執行中應掌握以下原則:

    (一)對農民自產自銷的生豬免征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因此,對農民自產自銷的生豬一律免征增值稅。

    (二)國稅機關征收生豬增值稅,必須依法征收。堅決反對和杜絕搞“攤派”和收“人頭稅”。今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川辦發[1996]8號《關于立即制止向農民收生豬空頭稅的緊急通知》明確,對生豬經營和流通環節發生的諸如增值稅等其他稅收,不能按人平攤,轉嫁給生產者,加重農民負擔。這個規定各地要嚴格執行。

    (三)生豬增值稅定額的確定,應堅持科學、合理、相對穩定、統一的原則,避免隨意性。生豬增值稅定額一律依前三年當地生豬平均售價(收購價)進行測算,由縣國稅局核定后報市、地、州國稅局備案。由于市場價格變化需要調整的增值稅定額,也按此辦理。各市、地、州國稅局要注意照顧縣與縣之間,以及本地與外地、市、毗鄰縣之間定額的銜接。對縣所確定的定額不符合實際情況偏高或偏低的,地、市、州國稅局有權進行調整。在同一縣(市)內生豬增值稅只能核定一個定額。根據省局近二年的摸底調查和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資料測算,并結合我省各地的實際情況,我省生豬增值稅定額在每頭18--30元之間為宜,供各市、地、州參考執行。

    (四)各地要加強對經營生豬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征管。小規模納稅人經營生豬流動性大,生豬增值稅難以征管,偷稅逃稅常有發生,要加強征管,以法治稅,應收盡收。

    (五)稅改后,國家制定了對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類征收的增值稅給予先征后返的優惠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各地要認真把握政策界限,嚴格區分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豬肉業務與非國有、集體商業企業、個體戶的經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強化稅收管理。各地國稅機關在進行返稅審核時,必須明確責任,嚴格把關,堅決杜絕和防止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鉆國家稅收空子,騙取返稅的現象發生。對偷騙國家稅收的行為,一經查實,除退回已返稅款外,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堅決維護國家稅收的嚴肅性。

    二、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旎細則》第四條第(三)點規定,對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不在同一縣(市)的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作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如何確定征收增值稅?

    答: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別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凡是不在同一縣(市)的相關機構間相互移送貨物不用于銷售,所移送的貨物(如原料、半成品等)經加工后收回,不屬于細則第三條規定貨物銷售性質,在移送環節不征增值稅。

    (二)不在同一縣(市)的相關機構相互移送貨物,所移送的貨物不再收回、直接用于銷售的,應按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點規定執行。經加工后銷售的,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點規定征稅,并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問:目前,鐵路貨票各欄目的費別發生了變化,其允許計入運費金額計算扣除的項目應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括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與其他雜費。因此,對鐵路貨票各欄目的費別應逐一按以上規定進行認定,即:凡是屬于運費、建設基金性質的各種費別,均允許計入運費金額計算抵扣。

    (二)對中央鐵路貨票上的抵扣項目,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規定前暫由省國稅局統一確定。經全省增值稅工作會議討論明確,對中央鐵路貨票上的運費、快運費、特使用費、取送車費、返空費、基金以及因新建或改造鐵路而收取的其它費用,如新線費、電氣附加、蘭新加價等項目,暫允許計入運費金額計算抵扣。

    (三)對屬地方鐵路貨票上的抵扣項目以及個別地方性(地、市、州范圍內)運輸費別的扣除認定,暫由市、地、州國稅局按上述第(一)、(二)點確定的原則自行明確,報省國稅局備案。

    四、問:對企業為銷售貨物收取的內段運輸費用應如何征稅?

    答:企業為銷售貨物利用自備鐵路(公路)專用線承運貨物,向購貨方收取內段運費,屬混合銷售行為,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應作為所售貨物的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銷貨方開出的內段運輸結算憑證,不能作為購貨方的運輸抵扣憑證。

    五、問: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對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如何界定?

    答:對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界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明確規定之前,各地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對企業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銷售商品或其它積壓、冷背、殘次商品;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按低于成本價或進行降價銷售商品,均屬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除此之外,對納稅人之間經營或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采取相互壓低價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價(或進價)銷售貨物),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執行,由主管國稅機關核定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六、問:采取返利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應如何計算征收增值稅?

    答:目前,有的生產企業為占領市場、擴大銷售而采取經銷單位以等于或低于進價的價格銷售商品,生產廠家以返利、返貨或其他經濟利益對經銷單位給予經營差價或費用補償。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一方面經銷單位以等于或低于進價銷售商品,造成企業無稅可繳;另一方面生產廠家以返利或返貨通過無銷售額的方式對經銷單位給予補償,以此逃避了國家稅收。對此,主管國稅機關可按以下原則處理:(1)對經銷單位所得返利、返貨或其他經濟利益所含稅金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2)按納稅人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對經銷單位核定其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七、對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銷售或交易的納稅人,應如何征稅?

    答:對企業相互間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銷售或交易的,不論帳務上如何處理都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貨單位可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國稅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以上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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