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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國稅發[1997]3號
頒發日期:1996-02-0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

    為了加強對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訓工作質量,促進培訓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各級稅務機關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結合稅務系統的實際,制定了《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訓工作的質量,促進培訓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各級稅務機關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結合稅務系統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培訓目的和原則(一)培訓目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工作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通過培訓使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熟悉和掌握所需的專業知識與工作技能,成為勝任本職工作的合格的國家公務員。

    (二)培訓原則: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為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服務,為稅收工作和稅務干部隊伍建設服務的原則;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堅持分級分類培訓,因人施教的原則;堅持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二、培訓對象各級稅務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均為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的對象。凡稅務系統的國家公務員,都有接受公務員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三、培訓分類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四類。

    (一)初任培訓是指對經考試錄用進入稅務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前進行的培訓。

    初任培訓的目的是使受訓人員樹立公仆意識和稅務職業道德,了解稅務機關的職能和稅務人員的行為規范,初步掌握稅務工作的運作要求及基礎性業務知識。

    初任培訓在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內進行,培訓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不得少于15天。

    (二)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領導職務的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進行的培訓。

    任職培訓的目的是提高受訓人員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業務理論知識,科學處理行政和業務工作的實際能力,以及決策、協調、創新能力,達到晉升職務所需的領導管理水平。

    任職培訓在任職前或在任職見習期內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

    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原則上參加同級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三)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職位工作的需要對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進行的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的目的是提高受訓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其履行職責的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根據年度稅收工作重點進行,依據不同職位工作的性質,區別對象,因人施教。

    專門業務培訓的培訓內容、時間、形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四)更新知識培訓是指根據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和稅收改革的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的新知識、新技術方面的培訓。

    更新知識培訓的目的是增新、補充和拓寬國家公務員的相關知識,使其及時了解和掌握與稅收工作有關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能和新信息。

    更新知識培訓每5年為一個周期,采取分散培訓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在一個周期內接受更新知識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35天。

    更新知識培訓的內容依據全國稅務系統教育發展五年規劃確定。

    經培訓主管部門批準,對有關部門在同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可視實際情況予以認可或免修。

    四、培訓科目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三部分組成。

    (一)公共必修科目包括:建設有小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法律法規和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等。

    (二)專業必修科目包括:稅收理淪、稅收法規與政策、稅務管理與檢查、財務會計知識和稅務公文寫作知識等。

    (三)專業選修科目一般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增設部分專業選修科目。

    公共必修科目的教學大綱、教材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選用,專業必修科目和由總局確定的專業選修科目的教學大綱、教材,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組織編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增設的專業選修科目,其教學大綱、教材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制定并組織編寫,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培訓的科目和內容要根據不同的培訓類別和對象而有所側重。

    五、培訓施教機構及其職責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施教機構資格認可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所屬的稅校、稅務干部管理學校、培訓中心,經審查批準后即為本地區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施教機構。

    培訓施教機構的職責是承擔本地區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工作,根據同級稅務機關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科目要求,編制培訓計劃,實施培訓,開展培訓工作研究。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發揮現有的施教機構的效能,加強對所屬施教機構(培訓基地)的領導管理。

    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職相結合,要采取各種形式,提高教師的素質。

    六、培訓工作的組織管理(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和地方稅務局的國家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實行統一管理。具體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教育部門歸口管理,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組織實施。地方稅務局國家公務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由地方稅務局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

    國家稅務總局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制定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及有關的規章制度;負責國家稅務局系統副處級以上國家公務員的各類培訓、地方稅務局副處級以上國家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各級稅務院校教師的培訓;制定、編寫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專業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的教學大綱和教材;審查和認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檢查、評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國家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的理論研究、信息交流、宣傳和表彰活動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本地區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對正、副科級國家公務員及本局機關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審查和認定地(市)稅務局所屬培訓施教機構的資格;總結、交流培訓工作經驗,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指導、考評下屬各單位的培訓工作。

    地(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地區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工作,重點是抓好對股(所)長及本局機關國家公務員的培訓。

    縣(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上級的要求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抓好對本單位國家公務員的培訓。

    (二)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大對培訓工作的投入,培訓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并逐年增加,以保證各項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七、培訓的基本制度(一)培訓與使用相結合制度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接受培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是其任職和晉升的依據之一。

    凡經考試錄用進入稅務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必須接受初任培訓,未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能任職定級。

    晉升高一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接受相應的任職培訓。未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暫緩晉升。經任免機關批準,可先到職后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后1年內完成。

    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要定期參加專門業務培訓。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被評為優秀公務員。

    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5年內未接受更新知識培訓或接受培訓的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暫緩晉升高一級職務。

    (二)培訓檔案和培訓證書制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稅務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檔案,對所屬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進行登記與管理,作為其任職、晉升以及稅務機關部署、考評培訓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參加培訓并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國家公務員,發給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培訓證書。

    (三)培訓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各級稅務機關要把培訓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對下級機關培訓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培訓效果要進行定期考評。對培訓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培訓成績優秀的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沒有完成培訓任務和培訓效果不好的單位、不參加培訓或在培訓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個人,要給予相應的批評和懲處。

    (四)培訓工作匯報制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研究制定本單位國家公務員培訓年度計劃,認真搞好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并逐級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其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培訓計劃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將培訓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向上級機關匯報。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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