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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查處委托加工經營中違法經濟案件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4號
頒發日期:1996-02-02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查處委托加工經營中違法經濟案件違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6)31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查處委托加工經營中的違法經濟案件時,應以定作方實際給付承攬方的加工費或者勞務費作為非法所得。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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