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閩財稅政[1997]84號頒發日期:1996-02-03
地 區:福建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宇[1997]49號<<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見<<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1997年第6期,編者注)和財政部財農字[1997]86號<<關于"九五"期間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上交所得稅實行財政返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此略,編者注)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所取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免稅的范圍嚴格按照財稅字[1997]49號文所界定的免稅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范圍執行。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工業、建筑、交通、商業及其他非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但考慮到農口企、事業單位的特殊情況,“九五”期間對農口企事業單位上繳的所得稅在原定包干上繳財政的基數上,超包干上繳財政部分按逐年遞減辦法給予財政返還,返還比例為:1997年返還60%,1998年返還40%,1999年返還20%,2000年返還10%。
二、鑒于我省國有農場、林場貧困落后的實際情況,對其1997-199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后返"(實行"先征后返"的國有農場、牧場具體名單見附件;因篇幅所限,本期公告只列廈門市的名單)。華僑農場及所屬企業,根據[1997]19號省政府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精神,在1998年底前繼續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實行“先征后返”的國有農場名單
同安縣風南農場同安縣自沙侖農場同安縣大帽山農場廈門市第一農場廈門市第二農場廈門市海滄農場
附件二:實行“先征后返”的國有林場名單
一、國有林場名單(共112個)
福建省廈門板頭國有防護林場福建省同安汀溪國有防護林場福建省同安祥溪口國有林場福建省廈門天竺山國有林場
二、國有菌圃名單(共74個)
同安縣上埔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