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湘國稅函[1997]7號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國稅發[1996]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維爾紐期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業經立陶宛政府和我國政府外交部門分別于1996年10月8日和1996年10月18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該協定及議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據該協定第三十條 的規定,該協定及議定書應自1996年10月18日起生效,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7月1日以國稅函[1996]405號文印發給你局,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