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文 號:湘國稅函[1997]4號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1996年11月20日國稅發[1996]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對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 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并按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的規定,在扣除上述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的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的規定,上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不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可責成出租人,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自行申報繳納上述稅款。
二、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非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屬于非獨立代理人的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 例和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按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處理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996年11月20日國稅發[1996]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的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對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 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并按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的規定,在扣除上述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后,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的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的規定,上述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不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可責成出租人,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自行申報繳納上述稅款。
二、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非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屬于非獨立代理人的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 例和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按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處理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