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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京地稅二[1997]16號
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兩稅委托代征工作規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京地稅二[1995]436號《轉發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出租房屋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計提代征手續費的函復〉的通知》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了《北京市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租房屋(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京地稅二[1995]436號《轉發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出租房屋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計提代征手續費的函復〉的通知》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根據強化稅源監控,進一步加強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需要,可確定所在區縣房管局或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為代征單位,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土地)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代征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代征義務,并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專門負責具體代征工作。

    第四條 代征單位應代征本單位轄區內擁有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并有出租房屋(土地)行為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由國家財政部門全額、差額撥付事業經費的國內單位和個人應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 代征單位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并按規定于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向銀行匯總繳納。代征單位所征稅款必須專戶存儲,嚴禁挪作他用。

    代征單位應于次月5日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結報稅票和征收的稅款。

    第六條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原則上按季代征。代征單位應于每季度終了七日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季《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報告表》(式樣附后)。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季付給代征單位代征稅款7%的手續費。代征單位不得從代征稅款中坐扣手續費。

    第七條 代征單位應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檢查,并按規定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對代征單位應征未征的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由代征單位繳納。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地稅征[1994]40號《關于印發稅務征收管理法律文書的式樣及其使用說明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與代征單位辦理委托代征手續,對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辦稅人員進行業務輔導,并及時向代征單位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應及時通知代征單位并修改有關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或終止委托代征行為。

    第十條 各區、縣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代征規程,并報市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協議人

    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受托單位):

    地址: 地址: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甲、乙雙方經協商于 年 月 日于北京市 區(縣)簽訂如下委托代征稅款協議,并嚴肅地履行。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京地稅二[1995]436號《轉發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出租房屋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計提代征手續費的函復〉的通知》的規定,委托乙方代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乙方應遵守的代征規定:

    1、代征范圍:本區(縣)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由國家財政部門全額、差額撥付事業經費的國內單位及個人出租房屋(土地)應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土地)用于個人居住且執行房管部門確定的租金標準并報房管部門備案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計稅標準: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積(土地面積)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市土地共分為六個等級,1一6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3、代征時限: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4、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并于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向銀行匯總繳納。所征稅款須專戶存儲,嚴禁挪作他用。

    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季征收。乙方應于每季終了后七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上季度代征稅款情況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費的結算工作。

    四、乙方在代征過程中遇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五、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履行代征義務。

    六、甲方應按照已解繳的代征稅款的7%支付給乙方代征手續費,手續費應主要用于開展代征工作和獎勵代征工作做得較好的人員。

    七、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八、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九、本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2、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比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雙方主管單位各1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附件2:《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________________(受托單位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經我局與你單位協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單位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具體代征程序和代征稅款的解繳程序,以及雙方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依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地稅二[1996]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和雙方訂立的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報告表》

    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報告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______________分局 年 季度 金額單位:元

    _______________區(縣)地方稅務局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序號

納稅人名 

代征日期

代征稅款

稅收完稅 證號碼

(匯總)繳納稅款

稅收繳款書號碼

代征稅款

稅收完稅證號碼

(匯總)繳納稅款

稅收繳款書號碼

返還手續費

                        
                        
                        
                        
                        
                        
                        

合計

                      

總計

                    

稅務機關

審核意見

(簽章)

    填表單位(章): 負責人: 填表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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