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浙國稅二[1997]11號、浙地稅二[1997]16號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問題。因我省不屬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范圍之內,故此條不執行。
二、職工防暑降溫補貼問題。根據浙江省勞動廳、浙江省人事廳《關于認真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浙勞安[1996]104號]精神,確定每年職工夏令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時間為四個月,其中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四十五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三十五元,一般工作人員[含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三十元。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補貼可在上述標準內稅前按實扣除。
三、職工勞動保護費問題,根據不同工種,按浙江省勞動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編制的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內,在稅前按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