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國稅法涵[1997]30號頒發日期:1996-02-0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辦理稅務案件的指導,通過具體案件發現稅收立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促進依法治稅進程,我司決定從1997年初起,出版發行《稅務案件評析》內部通訊,及時對全國范圍內發生的稅務行政處罰、復議、訴訟、賠償等類案件從執法程序、適用法律,處理結果等各方面全方位地進行分析研究,供各級稅務機關工作參考。
為了做好《稅務案件評析》的編寫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本轄區內有關案件材料的整理、分析,并編寫成"案例評析"報我司。
二、對1994-1996年期間發生的稅務案件進行匯集整理,編寫成"案例評析"于1997年8月31日前分期報我司。
三、對1994-1996年期間發生的稅務行政復議、訴訟案件進行按年度分類統計,于1997年6月30日前將統計結果報我司。
四、擬于今年適當時候召開座談會,研究、布置《稅務案件評析》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國稅發[1994]160號)和《關于報送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表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6號)的規定做好案件統計和案件材料的報送工作,對于統計和報送情況,我們將及時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