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重國稅發[1997]3號頒發日期:1996-02-06
地 區:重慶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區市縣搬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98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補充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注銷稅務登記清稅證明書》(附件一),為市局征管處目前使用的表格,請向征管處領用?!都{稅人跨區搬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及當期待扣稅金抵扣表》(附件二),由各區市縣局按市局統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有關區市縣局對此問題的請示,市局不再答復。請統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1.注銷稅務登記清稅證明書(略)
2.納稅人跨區搬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及當期待扣稅金情況表(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區市縣搬遷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問題的批復(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