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廣字[1997]第9號頒發日期:1996-02-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實施一年來,對控制酒類廣告數量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目前違反規定超額、超范圍發布酒類廣告的現象仍屢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對酒類廣告發布范圍和數量的管理,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酒類廣告發布情況進行一次檢查?,F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酒類廣告發布的數量(條次)、時間、版面是否符合規定。
二、檢查對象和范圍:各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電視臺(各套電視節目并含衛星電視節目)、報社(含地方版、增刊)。
三、檢查方法:
1.組織受檢單位認真學習《廣告法》、《酒類廣告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明確違反上述規定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不能作為廣告發布活動的依據;電視隨片廣告和報紙報花、欄頭廣告的發布均應遵守上述規定。
2.受檢單位對1996年酒類廣告發布情況進行自查,并寫出書面報告。
3.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今年1月酒類廣告發布情況抽取一日進行檢查。
4.根據自查和抽查的結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規定的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情節嚴重者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檢查工作情況及檢查統計表(略),請于2月20日前傳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司,電話(傳真)號碼:(010)685230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于今年一季度對各地酒類廣告發布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