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7]124號頒發日期:1996-02-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7]47號)精神,為扶持和發展民族貿易,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現對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在2000年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后返50%,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貿易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政策。
三,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在此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后的民族貿易縣范圍執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