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政一字[1997]19號頒發日期:1996-02-07
地 區:安徽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為統一內外資企業車船使用稅的稅負,方便基層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依照省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的(皖政秘[1996]278號)精神,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擁有的機動車輛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1、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擁用的機動車輛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適用的稅額標準調整為:(詳見附表)
2、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稅務局《關于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90]稅外第521號)有關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規定,除機動車輛適用稅額標準的規定外,其它規定繼續有效。 3、調整的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