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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會計
文      號:晉國稅計發[1997]1號
頒發日期:1996-02-08
地   區:山西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稅收會計核算辦法》執行一年來,各地反映還存在一些問題?,F根據國稅發[1996]2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欠稅的核算問題為了有利于組織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稅工作,各核算單位必須設置"欠繳稅金輔助帳"(以下簡稱為"輔助帳"),分戶、分稅種、分欠稅類型核算欠稅的增減變化情況。

    欠稅類型由"以前年度欠稅"、"當年批準緩繳欠稅"、"當年發出商品未收回貨款欠稅"三類改為"死欠"、"緩征"、"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四類。其中"死欠"指納稅人已發生解散、撤銷和破產,但沒有經過法定清算所欠的稅款。不管是往年還是當年發生的死欠稅款,都記入"死欠"中;"緩征"指按照征管法規定經批準緩征的稅款,不管是上年批準還是當年批準的緩征稅款,都記入"緩征"中;"往年陳欠"指當年新增欠稅以外的歷年累計欠稅余額,但不包括往年死欠和上年批準的緩征稅款;"本年新欠"指當年新增欠稅;但不包括當年死欠和當年批準的緩征稅款。

    輔助帳帳頁格式仍采用"借、貸、余、余額分析"多欄式,按欠稅戶及欠繳稅種開設帳頁,按欠稅類型設多欄。其中死欠增加登記的依據是管理部門轉來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死欠減少登記的依據是死欠征收憑證或批準核銷文件。

    96、97兩年欠稅分類標準不同,各地要做好年終欠稅余額的結轉工作,特別是死欠稅款的結轉。首先要澄清欠稅底數;其次要按新的欠稅類型編制"分戶欠繳稅金匯總單",經主管領導審核簽章 后,做為登記97年"待征"類明細帳、欠繳稅金輔助帳的依據。

    同時,在"欠繳稅金明細月報表"、"分戶欠繳稅金季報表"中,欠稅類型相應改為"死欠"、"緩征"、"往年陳欠"、"本年新欠",詳細反映報告期末欠繳稅金的構成情況。

    二、關于增值稅留抵稅額抵頂欠稅問題有的地市反映,實際工作中存在以留抵稅額抵頂欠稅的做法。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稅收會計必須進行帳務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根據抵頂欠稅的有關批準文件記:借:應征工商稅收貸:待征工商稅收

    三、關于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反映問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對于增值稅留抵稅額稅收會計不核算。各地反映,留抵稅額對下期增值稅收入影響很大,稅收會計不核算反映,不利于收入分析和組織收入工作。為此,省局在修改稅收會計核算軟件時,將"分戶明細帳"帳頁格式改為棋盤式,設置專欄反映增值稅留抵稅額。采用手工核算的單位,可在"分戶明細帳"中設置附列資料欄,反映增值稅留抵稅額情況。其登記依據是一般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相關數據。

    同時,在"欠繳稅金明細月報表"中增設附列資料欄,反映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情況。

    四、關于年終沖帳后有關科目的余額關系問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中明確:"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為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由于年終應退未退的多繳稅金在年終沖帳前已從"應征"類科目轉入"多繳稅金"科目,而沖帳前的"上解"類和"入庫"類科目余額中又包含應退未退的稅金,當用"上解"類或"入庫"類科目余額沖減"應征"類科目余額時,"應征"類科目余額中所包含的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數被沖減了一部分,所以年終沖帳后的"應征"類科目余額與"待征"類、"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余額之和并不相等。

    為此,現將核算辦法第十四條 第一款關于"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表述修改為:"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與"多繳稅金"科目余額之和,表示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

    五、關于年終沖帳后的報表編報問題為保證上下年間報表數字銜接,各核算單位必須在年終沖帳后,按照沖帳后的各帳戶余額再編制一份"稅收資金平衡表".此表暫不逐級上報匯總。

    六、有關明細科目的調整問題年終沖帳時,由于"上解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金"、"提退稅金"和"損失稅金核銷"的明細科目設置與"應征"類的明細科目設置不相對應,使年終有關明細科目不能直接對沖。為便于年終明細科目的沖帳處理,有關明細科目的設置應作調整,即取消"應征企業所得稅"、"上解企業所得稅"的經濟類型明細科目。

    七、關于原始憑證匯總單的編制問題

    1、在"上解憑證匯總單"的"上解稅金"欄中分設"合計"和"其中:損失稅金追回"兩欄。"損失稅金追回"反映損失稅金發生后,經過有關部門查處追回,并由征收部門或征收人員直接繳入國庫經收處的稅款。

    2、將"待解憑證匯總單"的"其中:損失賠償"改為"其中:損失追回及賠償",反映查處損失稅款中追回并直接交給稅收會計的現金稅款(存款)和損失稅款責任人賠償的稅款。

    3、將"分戶欠繳稅金匯總單"的欠稅類型相應改為"死欠"、"緩征"、"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四類,同時增設"本月抵繳"欄,反映欠繳稅金抵頂欠稅數或抵繳的實現稅金。

    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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