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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關于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晉財預字[1997]1號
頒發日期:1996-02-08
地   區:山西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78號《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機關報和機關刊物按照晉國稅流一發[1995]1號通知補充規定的范圍掌握。在具體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出具主辦單位的證明。

    2、科技圖書和科技報刊按照晉國稅流一發[1995]1號通知補充規定的范圍掌握。

    3、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包括幼兒學前班的教材。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的范圍,掌握在教委系統與各專業出版社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刊物之內。在具體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出具主管單位的證明。

    4、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含縣級市新華書店、省轄市郊區新華書店及行署所在地的地區新華書店。

    5、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報紙、刊物名稱發生變更或新增加時,應報請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審查后重新予以明確。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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