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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有管理的若干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建房[1997]第12號文
頒發日期:1996-02-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建設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第50號令),為促進房地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行為,提高房地產價格的專業技術水平,現就房地產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中的若干總是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設立

    申請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具備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和規定的注冊資本,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監理資格證書》,再行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領導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可申請評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分類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一級、二級、三級制度。根據其專業人員狀況、經營業績和注冊資本進行評定,其中注冊資不作為各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事業性編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定等級的條件。各等級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一級:

    (1)注冊資100萬元以上;

    (2)有七名以上(不包括離退休后的返聘人員和兼職人員,下同)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登記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3)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中(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4)從事房地產價值評估業務邊疆四年以上;

    (5)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或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6)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二)二級:

    (1)注冊資本70萬元以上;

    (2)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3)專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4)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5)每年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6)以房地產價格評估為主營業務。

    (三)三級:

    (1)注冊資本40萬元以上;

    (2)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登記注冊的專職房地產估價師;

    (3)專職房地產估價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占職工總數的70%以上;

    (4)從事房地產價格讕估業務連續二年以上;

    (5)每的獨立承擔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積8千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5宗以上。

    三、各級資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營業范圍

    一級機構可從事各類房地產價格評估,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評估業務。

    二級機構可從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并、合資人股、司法中裁等方面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梢栽谄渥缘氐氖 ⒆缘貐^、直轄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三有機構可從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以在注冊地城市區域內從各評估業務。

    臨時資格機構的營業范圍根據其資金和人員的相應條件確定,可在其注冊地城市區域內從事評估業務。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審批程序

    一級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

    二級由當地縣建委以上房地產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并抄報建設部。

    三有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報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或其授權的部門審批,頒發資格等級證書。

    直轄市區域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報和審批,按建設部第50號令《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申報材料

    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申請書及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二)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機構的組織章程及主要的內容管理制度;

    (四)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五)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六)法人代表及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七)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經營業績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

    (十)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升降及取消評估資格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機構的發展情況進行等級調整,每二年評定一次,重新授予資格等級證書。

    (二)在本規定頒發之前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等級根據目前狀況評定;本規定頒發之后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等級從臨時資格開始。

    臨時資格的最長期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請臨時資格。

    (三)資格等級的評定與年審工作結合進行,機構年審的情況是評定資格等級的依據之一。

    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機構,可以由等級評定初審部門提出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消評估資格意見,報審批部門批執行。

    (四)申請升級的評估機構,應根據申請的等級在年審前半年將所需材料報相應的初審部門,初審部門在年審后將初審意見上報有關審批部門。

    資格等升級應依次逐級上升,不得越級升級。每次申請升級要間隔至少二年以上。

    (五)任何等級的評估機構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資格審批部門取消其主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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