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湘國稅函[1997]12號頒發日期:1996-02-08
地 區:湖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力、公室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2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正確認識貸款呆帳處理工作。及時地處理貸款的呆帳損失,是為了促進業務經營的良性循環。各地一方面要嚴格執行核銷貸款呆帳的政策原則,不允許放寬政策條 件搞貸款呆帳核銷;另一方面對核銷后的呆帳貸款,要嚴格實行帳銷案存的管理辦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有形或無形的集體資產損失。
二、切實加強對貸款呆帳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農改辦、縣(市)聯社必須成立由信貸、會計、稽核等部門人員組成的比較精干的貸款呆帳處理審批小組,負責權限內審批工作。信用社也要組成相應的貸款呆帳處理審批小組,對每一筆貸款呆帳報批前,要認真研究核實簽署意見,并在上級審批后組織核銷。鑒于此項工作政策性強,各地農改辦、縣聯社要采取積極穩妥措施,強化管理,嚴格保密制度。
三、嚴格落實貸款呆帳處理審批權限和核銷程序。呆帳處理以每筆(即以一個借款單位(個)符合呆帳條 件的貸款為一筆,下同)貸款的數額確定審批權限。
(一)貸款呆帳每筆在3萬元(含3萬元)以內的,由信用社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縣聯社初審后簽署意見,報地、州、市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核銷。
(二)貸款呆帳每筆在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報地、州、市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審查批準核銷,并報省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備案。
(三)貸款呆帳每筆在10萬元以上的,報省農改辦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會同省國稅局審查批準核銷。
(四)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根據我省的實際,原則上只適用國稅發[1996]225號文件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中的第一、二兩種方式,暫不使用第三種程序方式。
四、獎勵清收貸款呆帳的有功人員。對已處理的貸款呆帳,仍應積極組織催收。
各地可按下列比例計提勞務獎勵。信用社職工收回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按5%,1000元以上的按3%;外單位人員收回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按6%,1000元以上的按4%計提勞務獎勵。
五、《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由省農改辦統一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