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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電力增值稅預征定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川國稅函[1997]5號
頒發日期:1996-02-09
地   區:四川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國家稅務局:

    新稅制實施以來,我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國稅明傳[1993]75號)對四川省電力公司的電力增值稅實行發電廠、供電局所在地預征,核算地清結算的辦法征收,對發電廠、供電局的預征定額(率)分別確定為4元/千度、3%。運行情況表明,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預征定額較低。經我局測算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四川省電力公司所屬發電廠的預征定額統一調整為7元/千度,供電分局的預征率仍按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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