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湘國稅函第015號頒發日期:1996-02-12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增值稅政策業務問題,經全省增值稅業務工作會議討論,現將糧食征稅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的非政策性糧食征稅問題。
1、非政策性糧食與政策性糧食的界定,應嚴格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企業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49號)規定執行。供應城鎮居民口糧是指按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即平價)和口糧指標實際銷售給城鎮居民的糧食。
2、對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進口糧食和政策性糧食轉作非政策性糧食經營的,可按其購進金額和10%的扣除率計提進項稅額抵扣。
3、鑒于糧食收購季節性強、企業原有收購憑證較多等特殊情況,暫同意國有糧食企業收購糧食仍使用原有收購憑證。企業原有收購憑證使用完之后需要重新印制的,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或購領,否則,不得計提進項稅額抵扣。
二、關于運輸費用抵扣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把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各地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