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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恢復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公交管[1997]17號
頒發日期:1996-02-12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認真糾正申領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工作中存在著《行政處罰書》格式不一、內容不規范、沒收的車輛不在國家指定的銷售部門銷售、不按規定上繳罰沒款、有的地方沒有車輛卻簽發沒收裁決書等問題,公安部經商有關部門從1996年9月10日暫停了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現根據工作進展情況,經商有關部門同意,決定從1997年1月25日起,恢復簽發《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工作,啟用新的《證明書》,舊式《證明書》同時作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明書》背面說明欄第一條調整為:“本沒收證明書全國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關總署調查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分別簽發。其他部門簽發無效。”《證明書》的編號調整為:ⅨⅦ×××××××(阿拉伯數字)。防偽標志仍為五角星暗記和紫光燈下可清晰顯示的天安門城樓圖案,在《證明書》正面左下部另增加一小轎車圖案(《證明書》的樣證附后)。

    二、地市級公安機關在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工作中,要使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省級公安機關對申領《證明書》材料要認真審核、匯總,手續齊備后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給空白《證明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填寫和蓋章簽發。

    三、自1997年3月1日起,持有1996年9月10日前簽發的舊式《證明書》的,應申請換領新的《證明書》。

    四、各省級公安機關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緝私部門罰沒收入上交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54號),加強沒收款上交工作,否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發《證明書》。

    五、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牌證手續時,要嚴格按照《關于貫徹執行〈關于打擊盜竊、搶劫汽車犯罪活動的通告〉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法[1997]9號)的要求,在《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庫》中進行查詢比對,發現贓車或可疑車輛,應立即通知刑偵部門審查。

    附:證明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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