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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2-13
地   區:云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決定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

    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聯合在代表中提名;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本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p>

    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聯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但是聯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簽名?!?/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19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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