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2-13
地 區:云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決定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
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聯合在代表中提名;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本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p>
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聯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但是聯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簽名?!?/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19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