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財工字[1997]3號頒發日期:1996-02-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最近,一些地方來函來電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過程中,對有些問題如何處理不夠明確,要求部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明確通知如下:
一、關于附送查帳報告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附有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的年度會計報表。檢查部門在檢查會計決算時,對未能附送查帳報告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責成其補報。
二、關于費用列支問題。在檢查過程中,對企業費用的列支區別以下兩種情況處理:對于已經依照我部《關于印發〈關于工交企業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印發關于商品流通等六個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將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報主管財政機關或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備案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主管財政機關或者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核同意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確定的標準執行;對于未能依照我部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或者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報送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依法從嚴掌握其列支標準,限期補報。其中,對于準予列支的工資費用,還要檢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情況,以及企業依法代扣代繳的情況。
三、關于原始憑證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有效,嚴禁白條抵帳。對于檢查出的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一律作違法違紀處理,檢查部門除依法責令其糾正并上繳應繳財政違法違紀款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關于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資金問題。檢查部門在檢查時,對企業涉及中方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包括中方職工福利費、待(失)業保險金、退休養老金、住房周轉金、工資結余等,應重點檢查是否依照財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的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五、關于出資違約糾正后利潤分配問題。企業投資者在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中違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違約糾正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利潤的分配區分兩個階段處理:糾正以前的利潤按糾正前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糾正以后的利潤按糾正后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六、關于補繳稅收入庫問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檢查出的企業補繳稅收的入庫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部派出機構和當地國稅局在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財監字〔1995〕46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地方財政機關檢查出的企業補繳稅收的入庫問題,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七、關于法律責任及處罰依據問題。對于檢查出的企業、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和企業會計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查部門依照下列法律、法規和文件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6.《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
7.財政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實施辦法》(財會字〔1996〕16號);
8.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會計人員解除專業技術職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字〔1993〕33號);
9.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93〕財工字第474號);
10.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財工字〔1996〕75號);
11.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工作暫行規定》(財監字〔1996〕17號);
12.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
對于征收機關及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由檢查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征收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檢查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檢查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復議和訴訟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檢查部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一、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通知書(式樣)(略)
二、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結論及處理決定(式樣)(略)
三、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決算檢查報告(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