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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湘國稅局函[1997]6號
頒發日期:1996-02-14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1996年12月23日國稅函[1996]727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一[1996]4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鑒于你局經過大量調查已經核實,目前市場上銷售的一些含金飾品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等,其生產工藝與包金、鍍金首飾有明顯區別,且這類含金飾品在進口環節均未征收消費稅。為嚴密征稅規定,公平稅負,避免納稅人以飾品名稱的金銀首飾的范圍重申如下: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他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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