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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對看守所工作檢查監督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公通字[1997]3號
頒發日期:1996-02-1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十分重視接受人大、政協對看守所工作的檢查監督,有的主動向人大、政協匯報工作;有的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檢查,增進了各級人大、政協對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增強了透明度,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他們所提出的意見、建議也引起了各級政府和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使看守所工作得到強強。實踐證明,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的檢查監督,對于做好看守所工作,促進執法水平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這項工作要形成制度并長期堅持下去?,F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把人大、政府檢查看守所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各級公安機關要以積極的姿態認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看守所的準備工作。要針對看守所管理工作、隊伍建設和監所設施方面存在的問題,落實措施,明確責任,積極創造條件,把看守所建成嚴格執法、文明管理的單位,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看守所進行檢查監督。當前,有一些看守所設施簡陋,管理低下,隊伍素質不高,亟待加以改善。這些地方公安機關要有緊迫感,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改變面貌。

    二、  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主動向本級人大、政協匯報看守所人犯的管理教育、生活衛生、安全措施、后勤保障和監所建設以及隊伍等情況,對人犯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等執法活動,以及超期羈押和民警的違法違紀等問題,也要如實匯報,主動接受檢查和監督。

    三、本級或上級人大、政協派出的視察、檢查團、組,隨時可以視察看守所,聽取工作匯報,同民警座談、檢查監室、查閱人犯檔案、檢查人犯的生活衛生等,對要求上訴、申訴、控告和訴說冤屈、超期羈押的人犯,可以談話詢問。

    四、各級公安機關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看守所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進行認真研究,積極改進,改進情況應及時向人大、政協報告。

    五、看守所工作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登記報告制度,對視察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要記錄在案,研究改進措施,報本級和上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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