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贛國稅發[1997]32號頒發日期:1996-02-14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吉安地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吉地國稅發[1996]263號請示收悉。關于如何計算復混肥所用免征增值稅化肥的成本比重問題,據了解,僅從化肥生產企業購進免稅的碳酸氫銨、過磷酸鈣、鈣鎂磷肥為主要原料(占全部復混成本70%以上),難以生產出復混化肥。
為了支持化肥企業發展生產,經研究,對企業購進批發零售環節免稅的化肥用于復混肥生產,也允許并入免征增值稅的化肥成本計算占全部復混肥成本的比重,據以執行復混肥征免稅政策。
特此批復。